
「出口退稅」出口退(免)稅收匯管理新規,6月2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第八條完善了出口退(免)稅收匯管理規定,從2022年6月21起施行。新政最大的措施紅利是“一個減少”和“一個增加”。
“一個增加”:公告新增一個視同收匯情形,納稅人因無法收匯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險賠款的,可以視同收匯,予以辦理出口退(免)稅。
“一個減少”:不能收匯從事前申報事項改為事后備查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原因的,只需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
哪些出口貨物需要收匯?
除《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2目除外)所列的視同出口貨物,以及易貨貿易、邊境小額貿易外的出口貨物以外,都需要進行收匯。
收匯期限具體要求什么時間?
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即出口貨物報關出口的次年4月納稅申報期前收匯。
注:如果是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如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怎么辦?
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所列原因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
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需要報送收匯材料嗎?
需要視情況而定。分3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若出口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第二種情況:若您的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四類,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收匯材料;
第三種情況:若出口企業被稅務機關發現收匯材料為虛假或冒用的,應自稅務機關出具書面通知之日起24個月內,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納稅人申報出口退(免)稅時,無需報送收匯材料,留存舉證材料備查即可。
需要報送的收匯材料具體有哪些?
納稅人需要留存的收匯材料是指《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
對于已收匯的出口貨物,舉證材料為銀行收匯憑證或者結匯水單等憑證;出口貨物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為收匯,或者委托代辦退稅并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為收匯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
對于視同收匯的出口貨物,舉證材料按照9號公告附件《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確定。哪些單證需要留存以備核查呢?
1.出口企業的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等);
2.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發票,出口企業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發票等);
3.出口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報關的單據(包括:委托報關協議、受托報關單位為其開具的代理報關服務費發票等);
4.納稅人發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注:納稅人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以上備案單證妥善留存,并按照申報退(免)稅的時間順序,制作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如果無法取得上述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資料進行單證備案。
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已申報未完成收匯,會有什么影響嗎?
如果你已申報出口退(免)稅但未完成收匯,具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稅務機關未辦理出口退(免)稅,不得辦理出口退(免)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在發生相關情形的次月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當期退(免)稅額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
1.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2.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
3.未按本條規定留存收匯材料。
注意:如果出口企業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另外,如果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收匯材料為虛假或冒用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相應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什么情況下可允許“容缺辦理“?
對于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方可辦理的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以及變更退(免)稅辦法后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經審核未發現涉嫌騙稅等疑點或者已排除涉嫌騙稅等疑點的,應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
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未超過限額前,可先行按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再進行實地核查;
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后,超過限額的部分需待實地核查通過后再行辦理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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