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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累積規則說明
原產地累積規則說明
什么是原產地累積規則?
原產地累積規則是原產地規則的重要內容之一,是指在確定貨物的原產資格時,如果使用了來自協定其他締約方的產品,允許將自貿協定的其他締約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的加工生產的產品累積至最終產品。原產地累積規則根據其條款內容一般可分為雙邊累積、對角累積、完全累積等。我國目前已簽署自貿協定的累積規則均為雙邊累積,就是允許自貿協定項下的締約方使用非原產材料進行加工生產后獲得原產資格的產品在該協定的下一個生產環節進行累積。
一、除本協定另有規定外,符合第三章第二條(原產貨物)規定的原產地要求且在另一締約方用作生產另一貨物或材料的材料,應當視為原產于對制成品或材料進行加工或處理的締約方。
二、締約方應當自本協定對所有簽署國生效之日起審議本條。本項審議將考慮將第一款中累積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各締約方內的所有生產和貨物增值。除締約方另有共識外,締約方應當自開始之日起五年內結束審議。
案例:
我們公司從X國和Y國進口的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準備賣給Z國,原本是不夠申請原產地證的,但是,用RCEP的累積原產地規則進行價值計算,竟然達到RVC40的標準了,可以0關稅了!
解讀
原產地累積規則允許自由貿易協定的成員國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原產于其他成員國的投入品,最終產品仍然可以獲得原產資格。累積規則在生產過程中賦予生產企業更多選擇機會,可以選擇其他協定國原產的投入品而不失去最終產品的原產資格。從這種意義上說,原產地累積規則拓展了原產產品的定義,使得自貿區成員國之間可以更為靈活地發展經濟關系,鼓勵了自貿區成員國使用區內的投入品和在區內進行生產和加工,促進了區內經濟融合。
根據原產地累積規則,我國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產于RCEP協定其他成員國的原材料、零部件或中間產品被視為中國原產,而不被視為“進口”或者“非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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