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對背原產地證書-RCEP簽證操作程序解讀
背對背原產地證書-RCEP簽證操作程序解讀(背對背原產地證書/RCEP背對背原產地證明/rcep原產地規則解讀)
背對背原產地證明是中間締約方針對已由原出口締約方出具原產地證明的貨物,再次分批分期靈活出具的原產地證明。
當貨物在中間締約方需要進行物流分拆、包裝或裝卸、倉儲、貼標等處理,或需要進行其他為保持貨物良好狀態的必要操作時,針對這類符合直運規則要求的貨物,中間締約方可以基于出口時的初始原產地證明,進一步出具新的原產地證明,證明貨物仍保持原產資格。
由于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以下簡稱RCEP)締約方較多,為進一步便利和促進各締約方間的生產要素流動和貨物進出口貿易,RCEP通過引入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允許貨物在保持原產資格和原產國的前提下,出口商可根據現代國際物流的需要將貨物在成員方之間合理安排運輸并進行必要的分拆,而無需擔心涉及多個成員方時貨物原產地證明的復雜流程和高昂的成本費用。RCEP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的本質是不同締約方通過協同配合,對RCEP優惠原產地證書或聲明的接力背書。
協定文本
第十九條 背對背原產地證明
一、根據第三章第十六條(原產地證明),中間締約方的簽證機構、經核準出口商或出口商可以簽發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并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出示有效的初始原產地證明正本或其經認證的真實副本;
2 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的有效期不超過初始原產地證明的有效期;
3 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包含初始原產地證明的相關信息,且符合第三章附件二(最低信息要求)規定;
4 除重新包裝或裝卸、倉儲、拆分運輸等物流操作,或僅根據進口締約方法律、法規、程序、行政決定或政策要求貼標,或其他為保持貨物的良好狀態或向進口締約方運輸貨物所進行的必要操作外,使用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再次出口的貨物在中間締約方不得進行其他進一步的處理;
5 對于經物流拆分部分出口的貨物,背對背原產地證明應顯示拆分后的出口數量,而非初始原產地證明上貨物的全部數量,并且所有拆分再出口貨物數量的總和不應超過初始原產地證明上貨物的數量總和;并且
6 背對背原產地證明載有初始原產地證明的簽發日期和編號。
二、第三章第二十四條(核查)規定的核查程序也適用于背對背原產地證明。
背對背原產地證書規則解讀
背對背原產地證明也屬于原產地證明,也包括原產地證書和原產地聲明兩種形式,并且內容格式都應當符合關于原產地證明的要求。對于在一成員方中轉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經處理的原產貨物,該成員方的簽證機構、經核準出口商可以依據初始原產地證明正本簽發或者開具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用于證明貨物的原產資格以及原產國未發生變化。背對背原產地證明應當包含初始原產地證明的簽發或者開具日期、編號及其他相關信息;經物流拆分出口的貨物應注明拆分后的數量,并且拆分后出口貨物的數量總和不超過初始原產地證明所載的貨物數量。此外,初始原產地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的有效期與它所依據的初始原產地證明的有效期是一致的。
背對背原產地證書案例解析
中國一家企業出口一批享有RCEP項下原產資格的機械設備1000臺,中國簽證機構為該批貨物簽發了原產地證書,注明RCEP原產國為中國。該批貨物在新加坡進行分拆,其中200臺發往菲律賓,800臺發往印度尼西亞。
RCEP項下,新加坡海關可以依據中國簽證機構簽發的RCEP優惠原產地證書簽發背對背原產地證書,分別顯示分拆后的出口數量。菲律賓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商則可憑借背對背原產地證書分別在菲律賓和印度尼西亞申報進口享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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